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方敏、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方敏,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6645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坚。
被告:赵益波,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RA3N0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溪城路168-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
原告方敏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益波、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敏于2022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77元,由原告方敏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