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方敏,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6645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坚。
被告:赵益波,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RA3N0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溪城路168-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飞。
原告方敏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益波、常州市千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敏于2022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77元,由原告方敏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