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07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浒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6687737L。
法定代表人:王好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3695B。
法定代表人:陈胜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执5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