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执228号
***、***、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凯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该执行异议案诉讼费70101.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952.00元。
本案至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