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与***、彭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0999590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UDEM7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哲,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发实业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7817355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新竹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民发实业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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