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泰州市鼎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246号
上诉人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福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泰州市鼎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6410元,由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向本院预交12820元,由本院退还64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元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