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9163号
原告高新区通安红星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