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6122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原纬二路)18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70764。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099959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9元,由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