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