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05执恢284号
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05执恢28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