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3民初6533号
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九龙国际广场BS20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燕尾社区海滨新城阳光海岸北路3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东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燕尾社区海滨新城阳光海岸北路3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东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西侧经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临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西侧经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贸易有限公司、灌***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临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16日,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