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7496809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主要负责人:董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000275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1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缴纳诉讼费7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未能全部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11执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培福
审 判 员 陈增富
审 判 员 陈蓉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严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