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5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8251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清潭木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鑫苑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
法定代表人:宣伟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94元,减半收取为1134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超
书记员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