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777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卡尔世达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5777号之一
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074696T,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龙圩路**。
法定代表人:宣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建国,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常州卡尔世达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9459880E,住,住所地常州市新**青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卡尔世达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04元,由原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