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港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41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港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州市港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已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本案并无其他被执行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常州市港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2018)苏0411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