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412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3D。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振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资(武)罚字[2018]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常国土资(武)罚字[2018]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武进经济开发区河头村的土地建造道路和相关设施,非法占地面积2930.64平方米(合4.396亩),经核对,该宗地不符合武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现状图、分类面积表、规划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局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29306.4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仅交纳罚款29306.4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拆除非法占用的武进经济开发区河头村的2930.6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另查明,根据《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要求,于2019年2月19日组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并由其继续行使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权。
本院认为,常州市自然环境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武)罚字[2018]0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武)罚字[2018]04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常州振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拆除非法占用的武进经济开发区河头村的2930.6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振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建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