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名称常州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MB1886763D,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
被执行人:常州振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2403X,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岳津路。
法定代表人:潘振清。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常州振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