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忠,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大胜。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7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8.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438元,由被告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300110.69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2555号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所在地,无任何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19.25元已退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苏州美记能工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1819.25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829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