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87号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2516663177,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55597303,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精品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章,总经理。
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融和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