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慧、马静,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王三弟),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第三人: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通知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魏丽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人民陪审员王梅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与第三人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与第三人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59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
人民陪审员 王梅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