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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7民初4963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人民币4731元,由原告苏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