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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4524号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工业园二期02-04、0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0978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5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008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6320元及利息(利息以7863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6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供应电线电缆,由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价值786320元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应由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货款,因为其是买受人。在本案中,货物的接收、验收、货款确认、发票开具均是与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直进行的,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受托支付主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不能确定,律师费也无合同约定,同时原告就律师费也未举证原告实际支付并提供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佐证,故利息及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涉案款项786320元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从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中足额扣除。截止开庭之日,也未支付给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汇总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供应电线电缆,由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价值786320元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786320元事实清楚,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诉请律师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方,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诉请其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632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7.67元,保全费4487.67元,合计10355.34元由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