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1317号
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文澜街与郑民高速交汇处向南300米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47248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副CBD金融中心内环路6号龙湖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1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8CPJ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耀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碧桂花园会所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9601370H。
法定代表人:**尤。
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耀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