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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1412号之二 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2栋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AUMY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1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38K9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4.5元,由原告湖南鑫德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