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881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道虎沟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57号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陕西众润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0层创客基地G1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众润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