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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灿吊装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4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灿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219HJJ3J,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德兰建材广场青年公寓A83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窑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翔灿吊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706民初17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4年2月2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2件。 2024年1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道××号××××大楼××××室×开发区××××道××号××××大楼××××室,两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月2日至2027年1月1日止。2024年1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5××**、粤X0××**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止。 2024年1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案款(该笔款项系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未通过法院账户),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4年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98740.3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98740.31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案款(该笔款项系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未通过法院账户),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田 田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电话8529****)。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