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2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上诉人**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