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2854号
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新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