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2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人执行人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7)苏061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517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立即处置、执行的财产。2018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确未能查找到可供立即处置的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61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忠
代理审判员季剑锋
代理审判员傅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