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财政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张行初字第00323号
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财政局,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夏公司)不服被告昆山市财政局作出的昆财采字(2015)1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告昆山市财政局、第三人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衡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桑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昆山市财政局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信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宣判前,原告桑夏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认可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夏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