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桑夏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3169号
申请执行人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傅华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傅秀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3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桑***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30195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7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支付裁定书、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显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的邮件已送达签收、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邮件无人签收导致退回。
2、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30日,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有少量银行存款、车辆、若干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10日,委托慈溪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情况,反馈显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26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30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一年,截止期限至2021年10月29日,冻结金额较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5、委托鄞州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宁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浙B×××**的车辆,反馈显示车辆未查询到信息无法查封。
6、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至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东市税务局、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以及传唤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人员至本院接受谈话调查,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销售备案,启东市汇龙镇**号绿城玫瑰园项目下的50个车位由(2020)苏0681执252号案件审判阶段查封并在执行阶段拍卖,被执行人启东绿城香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011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会计凭证现暂时被查封于启东市税务局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1月8日,通过执行公开信息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3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