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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00号
原告: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
原告桑***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桑***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洁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