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孟正东、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磨头镇高庄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25201766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