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33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润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辉,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市。
被告: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5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