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龙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332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润路。
被申请人:***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高庄村。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市。
被申请人: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
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2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