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858南通市国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02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593532元及该租赁费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律师费人民币37300元。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租赁费用人民币543532元,利息人民币142603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6月7日)、律师费人民币373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8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17年6月15日、6月20日,2018年1月23日、4月16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的银行存款,但均已被他案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6月,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有数百万债权。
5、2017年7月11日,本院向第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邮寄调查函,询问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情况,未有回复。
6、2017年12月2日,查询到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如皋皋东支行(账户为11×××86)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
7、2018年1月29日,经与第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电话联系后,本院向该公司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651494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2018年2月1日,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回复,称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有到期债权人民币22万元,可以协助扣划,其余工程款尚未结算,待结算完毕,明确债权金额后予以协助。
9、2018年2月9日,本院向第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已经结算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2万元扣划入本院账户。
10、2018年4月17日,第三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将人民币22万元汇入本院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744元,余执行款人民币210256元。
11、2018年4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鹏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2018年4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81494元(543532+37300+10918-210256)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到期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第三人处到期债权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