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执90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尼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积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1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铭琛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王晓宝
书记员 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