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12执4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苏民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材料款30606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1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323元;由东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95元,鉴定费42690元,由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91元;由东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9元,由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1779元,由本院退还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存款、机动车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L×××××、苏L×××××、苏L×××××、苏L×××××车辆,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丹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江苏东尼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自愿放弃评估,故上述股权无法处置,本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镇××村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西路××东××公寓××单元××室、××室、××室、××室房产并予以司法拍卖,经一、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合计作价2094840元)以房抵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有案款795182元和利息及执行费3059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线索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同,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5)苏民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进
书记员 赵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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