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575X4。
法定代表人:张银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1736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经查,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0年1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2021年6月2日,本院进行二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到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了位于丹阳市××××村的房地产有抵押且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沙军荣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张 忻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