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集团有限公司

***与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575X4,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南郊沪宁二级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银钟。
关于***与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东尼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6438.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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