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雁(系***女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秦淮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利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雁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秦淮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雁申请再审称:1.涉案房屋在原承租人李秀英去世后,一直由***、**、黄雁共同居住使用,租金一直由***缴纳,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涉案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再归秦淮房产公司所有,秦淮房产公司无权再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秦淮房产公司催告要求**单独与秦淮房产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是为配合征收人所作。2.***、**、黄雁与秦淮房产公司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涉案房屋为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当该房原承租人李秀英去世后,应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或确立新的公房租赁人。***、**、黄雁是否符合承租人的条件,应由有权部门依法认定。***、**、黄雁迳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秦淮房产公司与***、**、黄雁继续履行原《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确认***、**、黄雁系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因该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黄雁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黄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建红
审判员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