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7693号
原告武进区湟里铨本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江苏源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进区湟里铨本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江苏源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进区湟里铨本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江苏源帅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7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武进区湟里铨本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瑞芳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