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854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东浜村458号9号房210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世纪大道1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