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854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东浜村458号9号房210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世纪大道1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