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1854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东浜村458号9号房210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世纪大道1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