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世纪大道1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46821166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