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21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民。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盐都区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青01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3752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7983元(含执行费4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