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842号
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泰州市方辰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春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方辰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