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肖与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91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与被告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肖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在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7元,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在肖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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