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32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男,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高新区南海路558号。
负责人:施灵马。
被告: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东王集镇伊王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告:启东市滨海幼儿园,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南海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敏。
原告**与被告***、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伊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滨海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印建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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