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06民初1952号 原告: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西路20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宝通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电力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卓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被告就其开发的位于苏州××区富山阀门厂红线内供电工程发布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招标文件第16.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中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30天内退还。为此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按约缴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于2022年3月8日提交投标文件。因原告未能中标该项目,故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4月8日前退还案涉保证金。诉前经原告多次催要,遭被告搪塞、推诿。 被告卓誉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1年11月制作《招标文件》,邀请原告参加苏州吴中富山阀门厂红线内供电(不含居配)工程投标;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收款账户为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且招标人收到未中标单位的《退投标保证金的函》后30天内退还至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中。原告作为投标单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招标文件约定的账户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22年3月8日,原告参与案涉项目投标,未中标。2022年5月30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招标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要求被告提供退保证金的函件模板,被告招标人员表示不需要原告操作,已经在走流程。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招标人员询问退保证金情况,被告招标人员均表示应该快退了。 审理中,原告称,因其与被告招标负责人联系后,被告明确表示不需其提供退保证金函件,故其未再向被告提交招标文件约定的函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本案质证笔录、庭审录像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邀请参与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在原告向被告催要退还保证金后,被告仍未履行退还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及自起诉之日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就人民币100000元中未履行款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如下账户:户名为启东长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账号为11×××17。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5元,由被告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谢 丰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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