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15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2执恢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福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允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允波,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邳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邳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苏华能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一、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福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计算,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方允波、邳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于2016年9月4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经四查后,轮候查封了***与案外人未**共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香山美墅不动产一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伟鹏银行存款14354.2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再给被执行人六个月时间履行本案执行款。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82执恢14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