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86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1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化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允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382民初11195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2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5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仍应按合同原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以35255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原告可就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三、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3618元,由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3、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4、2020年5月15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7、2020年9月1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苗苗